【有樓被分】趁女友生日送樓求婚後被分手 男子靠3點證非生日禮物追回首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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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3/04/18 12:3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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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男於女友生日送樓求婚,想不到不久慘被分手,於是向法提提告取回首期。

不少女士希望有樓先婚,但台灣一對情侶卻有樓即分。陳姓的台男與溫姓女友拍拖10年,兩人原本準備結婚,陳男更揀了在女友生日當天送上「預售屋」大禮求婚,豈料當他繳付完113萬台幣(約29萬港元)的首期後慘被分手,因此憤而提告討回首期,最終法院因一個理由,裁定女方敗訴,必須返還首期款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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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台媒報道,陳男和溫女拍拖期間,為了將來結婚作好準備,於2020年10月以女友的名義買了新竹的預售樓及車位,並陸續支付首期113萬台幣(約29萬港元),豈料繳付完首期後不久竟慘被分手,因此決定提告撤銷贈予,並要求女方退還已經繳納的首期款項。

溫女則指,陳男選在她生日當天送樓是單純的贈予,並未以結婚為前提,皆因在過去拍拖的情況下,陳男習慣在兩人發生口角之後以金錢補償她去買禮物;至於2020年12月起,她收到陳男每個月4萬元台幣(約1萬港元)轉帳,溫女則聲稱是男方送給她自行運用的,並非用來支付首期,存摺上標註「買房基金」只是男方的單方面認知,無法證明贈與附有負擔。

不過,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,兩人在2019年間一同揀選婚戒,陳男單膝下跪求婚,溫女笑著答應,此有錄影光碟為證,可見雙方在買樓之前確實已達成準備結婚的共識。

此外透過LINE的對話紀錄中得悉,陳男曾傳訊息給溫女表明「我(的)想法說是在10月3日帶妳去訂(房子)」,然後又說「這樣不就一個生日大禮了」,顯見雙方對於買樓一事早有所討論,最終決定在溫女生日當天落訂買樓。

合議庭補充,雙方在房屋買賣契約訂立後,曾針對房貸負擔進行討論,陳男還曾傳送「我的目的是跟妳結婚啊!然後要一起養家啊」等訊息,當時溫女並未質疑及回應,僅在意男方是否會負擔房貸,由此可見她早已知道並同意男方買樓是為了與她結婚。

合議庭又強調,陳男每個月的薪水大約只有5.5萬元台幣(約14,146港元),若不是為了結婚買樓,豈會每月無故給溫女4萬元台幣(約1萬港元),讓自己生活拮据呢?最終不採信溫女的說詞,並判她須退還男方113萬餘元台幣(約29萬港元)的首期,全案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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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︰王明芳